仲裁立案须知 示范协议或条款 仲裁规则 仲裁流程 仲裁立案流程 仲裁答疑

开封仲裁委员会仲裁答疑

 

第一部分  仲裁基础认知

 

1.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指平等主体即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通过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者共同签订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由双方选定或者仲裁机构指定独立、公正的仲裁员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局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是不同于法院诉讼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其启动的前提必须是双方达成明确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但其所作出的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国内法和国际公约的普遍承认和执行。

2.为什么选择仲裁?

专业  仲裁是一种专家断案方式,仲裁专业性取决于仲裁员的专业性,通过将仲裁案件交由双方信任的具有良好法律素养和丰富行业经验的仲裁员审理,更加符合商事法律实践和行业惯例,保证了当事人争议解决的质量和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

灵活  仲裁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选择能提供更好服务、更加专业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并且在仲裁员、仲裁程序、适用法律或惯例、仲裁地点、审理方式、裁决方式等的选择上享有更大的自主权,为当事人跨区域、跨国际解决商事争议提供了最大程度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稳定  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的合意授权,明确有效的仲裁条款可以避免当事人事后复杂的管辖争议,也可减少对区域或地方司法过度保护的担心,有利于促进争议解决的稳定性和中立性。

保密  仲裁作为商事主体和平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其对仲裁过程和结果的保密制度对促进商事主体在和谐、宽松的氛围中妥善解决纠纷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也有助于减轻因纠纷给商事主体带来的负面效应。

执行力  仲裁作为一种非讼纠纷解决机制,普遍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国内法和国际公约的普遍承认和执行,国内裁决可依据《仲裁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外国裁决则可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及其他相关国际条约规定,在域外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其执行力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强于法院判决。

3.为什么选择开封仲裁委员会?

开封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依法组建的常设机构,20181116日在河南省司法厅备案登记。下设开封国际商事仲裁院、开封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开封普惠金融仲裁中心等三个分支机构。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受理部、仲裁部、综合部三个部门。拥有一支由204名专业仲裁员组成的队伍,这支队伍在法律、商业、金融等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复杂的国内外商业交易和法律问题,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决,确保当事人得到最公正、最专业、最快速的仲裁服务。

开封仲裁委员会的宗旨是明德允公,奉法高效。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中立性、公正性、权威性,开封仲裁委员会按照国际标准制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坚持最高标准的机构治理,秉持向国内外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争议解决服务,注重良好的声誉和口碑。具体来讲,开封仲裁委员会/开封国际商事仲裁院/开封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开封普惠金融仲裁中心具有如下独特优势:

具备保障独立、公正的制度和措施

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大部分由专家、学者组成。相关业务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完全由委员会自主决策,不受行政机关干涉。仲裁委员会主任和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不担任仲裁员,有力保证仲裁庭独立办案。仲裁员实行普遍的信息披露制,并向当事人提供仲裁员信息系统查询。

具有更强的机构管理能力

委员会常设机构实施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以服务为导向,拥有一支专业、高效的工作团队,为向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争议解决服务提供了保障。

制定并实施一系列仲裁员办案规范制度,明确规定提高办案效率的要求和奖励及惩罚措施,大大提高了案件处理的效率,确保案件在审限内审结。

与国际接轨

从仲裁规则、仲裁实务、仲裁研究等方面来看,开封仲裁委员会/开封国际商事仲裁院/开封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开封普惠金融仲裁中心始终处于国际前沿,吸收国际上最先进的仲裁制度,积极探索并发展多元争议解决机制,不断推动中西方仲裁理论和实务的交流。仲裁规则经过不断完善,最大程度满足了不同地区当事人在开封仲裁解决争议的需求,积极推进多元争议解决机制,以满足当事人日益多样化的争议解决需求;注重推动争议解决领域理论和实务发展,促进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机构自身实力不断提升。

极具竞争力的仲裁成本

开封仲裁委员会/开封国际商事仲裁院/开封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开封普惠金融仲裁中心相比其他知名国际仲裁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仲裁收费有较大的竞争优势,而且国际仲裁案件中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同的仲裁费用模式,增强了仲裁成本的可预期性和可控性;相比中国国内其他知名仲裁机构和法院,本会的仲裁收费仍相对较低。具有竞争力的争议解决成本加上更加快捷、高效的案件处理能力,极大地提高了当事人解决争议的经济性。

4.本会可受理哪些案件?

本会不仅受理国内仲裁案件,也受理涉外/国际仲裁案件,并且在《开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有专章规定涉外仲裁程序事项。

本会受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投资金融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等,处理了大量复杂、疑难、新颖、前沿的商事经济纠纷案件。

5.本会不受理哪类案件?

开封仲裁委员会不解决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解决有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合同、工资、报酬、福利等方面的劳动纠纷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和体育纠纷。

6.本会可以审理纯英文的案件吗?

可以。按照仲裁规则,当双方事先约定仲裁语言为英文或者事后共同要求使用英文审理案件,则从双方约定;如当事人无约定仲裁语言,则由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使用中文或其他语言审理。

 

第二部分  仲裁协议与管辖约定

 

7.如何签订仲裁协议?一定要事先约定吗?

如希望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必须争议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所以双方当事人既可以事先约定将未来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协商达成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根据《仲裁法》,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机构。

示范仲裁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开封仲裁委员会/开封国际商事仲裁院/开封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开封普惠金融仲裁中心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8.仲裁协议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吗?

仲裁协议不可以口头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9.仲裁条款约定“开封市仲裁委员会”的,本会可以受理吗?

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认定,开封市仲裁委员会应认定为本会。但这不是对本会名称的规范表述,我们建议当事人制定仲裁条款时,参照网站的示范仲裁条款部分拟定符合要求的仲裁条款。如果对仲裁条款有其他疑问,当事人可以与我们联系,咨询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10.中国有多少家仲裁机构?开封地区有几家?

根据《仲裁法》,仲裁机构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目前国内仲裁机构共有200多家,开封地区只有一家,即开封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仲裁协议必须明确选定一家仲裁机构方为有效,故当事人在签署仲裁条款时应尽量采用示范条款,正确书写仲裁机构名称。

11.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时,仲裁条款效力是否受影响?

仲裁协议具有效力独立性,主合同的成立、效力、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原则上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仍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本会申请仲裁。

1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何时提出?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若一方当事人向本会申请仲裁,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在案后,视为双方认可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本会或仲裁庭有权继续审理案件,当事人不得再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进行抗辩。

13.合同中约定“或裁或诉”的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约定争议既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导致争议解决方式不确定的,仲裁协议原则上无效。但下列情形除外:双方约定先仲裁、后诉讼的,仲裁协议部分有效,关于诉讼的约定无效;单方选择性仲裁条款,在权利人作出明确选择后仲裁协议有效;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双方就仲裁达成一致。

14.多主体、多合同交易中,仲裁协议效力能否及于未签字方?

仲裁协议以约束签字方为基本原则,仅在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符合权利义务承继、债务加入等法定情形时,效力才可及于相关未签字主体,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

15.仲裁协议仅约定适用仲裁规则,未明确仲裁机构,是否有效?

根据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唯一、具体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无法据此确定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原则上无效。若当事人约定适用本会仲裁规则,视为选定本会为争议解决机构。

16.2024年修订的《仲裁法》是否统一了国内与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标准?

是的。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第三章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要件作出统一规定,不再区分国内与涉外案件设置不同的审查规则,实现了两类案件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标准的统一。

17.仲裁事项约定不明时,应当如何处理?

当事人可以就仲裁事项进行补充约定;无法达成补充约定,且依据合同解释规则、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仲裁事项范围的,仲裁协议中对应部分无效。

 

第三部分  仲裁申请与立案

 

18.申请仲裁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申请仲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

19.申请仲裁时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依据《开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程序分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涉外程序。

争议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下(含)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立案材料一式三份;争议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立案材料一式五份;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或者当事人之间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合同争议或者其他财产争议案件适用涉外程序,立案材料一式五份。

申请仲裁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

(二)仲裁协议、合同文本(需携带原件核对)及附件;

(三)支持仲裁请求的有关的票据、信函、材料,及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证明文件;

(四)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a.若当事人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则须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被申请人的工商档案查询文件;b.若当事人为自然人,则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五)证据目录清单,该证据目录清单应包括证据序号、证据名称、证明事实、证据页数。

注:被申请人每多1个,则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等另加1份。

20.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清单的落款如何书写?

首先,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清单的落款处需要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其次,需要注明提交日期。当事人当面递交或线上提交立案材料的,提交日期为递交/提交当日。当事人邮寄立案的,提交日期为邮寄当日。

2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需要交几套?

上述材料提交份数同仲裁申请书的份数一致,如果是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须提交一式五份;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须提交一式三份;在前述情形下,被申请人每增加一人,份数相应增加一份。

22.立案时需要提交证据原件吗?

立案时不需要提交证据原件。但是应该携带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或仲裁协议的原件,以供立案审查。

23.境外当事人的立案文件需要经过公证认证吗?

境外当事人申请立案时提交的文件不强制要求进行公证认证。但如果仲裁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进行公证认证,当事人则应予办理。

24.仲裁请求必须明确吗?如何规范表述?

是的。明确的仲裁请求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具体的争议金额:比如,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XXX元;

2)提供详尽的计算公式:比如,请求被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损失为货款利息,以XXX元为本金,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LPR,自XXXXXXXX日起计算至裁决书作出之日止,暂计至提起仲裁申请之日为XXX元)。

25.无明确金额的仲裁请求如何确定争议金额?

争议金额依据仲裁请求确定,当事人请求的金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或没有明确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实际争议金额,由本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标的复杂程度和请求所涉权益等方面予以确定。具体请咨询仲裁案件受理部。

26.律师费可以作为仲裁请求提出吗?会得到支持吗?

可以提出,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支持其请求的律师费。

27.如何确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

争议金额超过50万元的(不包括50万元),适用普通程序,反之,适用简易程序。

28.立案材料必须当面提交吗?

立案材料既可以到本会案件受理部当面提交,也可以邮寄提交或线上提交。

29.仲裁中如何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前或仲裁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仲裁前保全,当事人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一)保全种类

1.财产保全:根据法律及本会仲裁规则规定,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或仲裁立案后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证据保全:根据法律及仲裁规则规定,因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或仲裁立案后向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行为保全: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二)明确保全法院

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当事人首先应自行明确管辖法院,本会仅依据当事人指示向相应法院转送财产保全材料。

原则上,在河南地区进行财产保全,应向相应基层人民法院(依法院辖区判断)提出申请。

其他地区进行财产保全,则建议提前咨询当地法院以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

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原理同财产保全。

(三)保全材料的准备(河南地区参考)

1.财产保全申请书(一式两份)

-申请书中写明此致开封仲裁委员会转交XXX法院

-需提供相关法院的地址、邮编、电话

-财产保全申请书中应当注明保全财产线索

-保全现金账户的,需要提供自然人/单位名称、账号和开户行

-保全房产的,需要提供房屋地址和房产证、房主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保全其他不动产的,需要提供不动产地址和相关产权信息

2.担保书或承诺书(一式两份)

-担保书中应当注明担保财产线索

-担保人为法人的,需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加盖担保人公章)和最近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担保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和对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

3.仲裁申请材料(增加一套,同立案要求)

外省市法院对保全材料的要求可能与本省不尽相同,建议当事人查询法院网站或直接向法院进行咨询。

 

第四部分  仲裁庭组成与当事人程序权利

 

30.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系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等。

31.仲裁员未依法履行披露义务,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仲裁员负有主动披露可能影响其公正性与独立性情形的法定义务。未依法履行披露义务的,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其回避;裁决作出后,该情形可构成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裁决的法定事由。

32.何种情形可构成仲裁庭组成程序的重大违法?

仲裁庭组成方式违反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属于重大程序违法。例如,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机构却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或者仲裁员的选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等。

33.当事人依法选定仲裁员的程序权利被剥夺,会产生何种后果?

该行为属于严重侵害当事人程序权利的情形,构成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34.仲裁员更换后,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需要重新进行?

由新组成的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可以继续进行原仲裁程序,也可以决定重新进行相关程序,以保障程序公正为基本取向。

35.仲裁申请被受理后,申请人可以变更或放弃仲裁请求吗?

可以。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可以依法变更、增加或者放弃仲裁请求,但应当在本会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反请求,反请求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本会仲裁规则关于仲裁请求的规定。

36.2024年修订的《仲裁法》是否确立了合并仲裁与追加当事人制度?

是的。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合并仲裁与追加当事人制度。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约定将多个关联案件合并提交本会仲裁;符合本会仲裁规则规定条件的,本会或仲裁庭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决定追加当事人或合并审理,具体适用条件可参照《开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相关规定。

37.仲裁案件的时效规则如何适用?

仲裁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包括时效期间、起算点、中断、中止等相关规则。

38.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地应当如何确定?

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仲裁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仲裁地是确定裁决国籍、管辖法院以及仲裁程序准据法的核心连接点。

 

第五部分  仲裁审理程序

 

39.仲裁案件会公开审理吗?

仲裁以保密、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本会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第三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仲裁庭认为不适宜公开的除外。

40.仲裁中的送达方式及其效力如何认定?

仲裁送达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本会仲裁规则执行。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符合仲裁规则要求的送达方式均合法有效。经当事人同意的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应当如何处理?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42.仲裁程序中的鉴定意见应当如何采信?

鉴定意见应当交由当事人进行质证。仲裁庭应根据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及双方质证情况,结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证明力并决定是否采信,鉴定意见对仲裁庭无当然拘束力。

43.仲裁比诉讼更快吗?审理期限是多久?

由于仲裁程序比较灵活,通常比诉讼结案快。而且仲裁一裁终局,也缩短了争议最终解决的时间。因此,总体来讲,仲裁更符合争议解决的效率原则。

根据仲裁规则,普通程序为组庭之后4个月(国际商事程序为组庭之后8个月)作出裁决。

简易程序为组庭之后2个月(国际商事简易程序为组庭之后3个月)作出裁决,但是适用快捷程序的案件,最快可以在立案当天就取得裁决书或调解书。

 

第六部分  调解、和解与裁决作出

 

44.仲裁中的调解是什么?

仲裁中的调解是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组织当事人调解或当事人自愿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裁决书或调解书;调解不成的,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

45.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达成和解,可以请求制作裁决书吗?

可以。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和解裁决书,该裁决书与普通裁决书具有同等的强制执行力。

46.仲裁有二审、再审程序吗?不服裁决可以上诉吗?

仲裁与法院诉讼不同,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因此没有二审和再审程序,意味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终局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能上诉或要求法院、仲裁机构重新审理。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47.仲裁裁决书自何时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48.裁决书存在文字错误、计算错误等笔误,应当如何补正?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合理期限内申请仲裁庭补正,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发现并补正。仲裁庭作出的补正决定书属于裁决书的组成部分,不影响裁决主文的整体效力。

49.仲裁庭遗漏了仲裁请求事项怎么办?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合理期限内申请仲裁庭就遗漏事项作出补充裁决,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发现并作出补充裁决。补充裁决与原裁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部分  司法监督: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50.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一)没有仲裁协议;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且可能影响公正裁决;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法院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51.如何理解“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且可能影响公正裁决”?

程序违法需达到实质性、严重性程度,仅轻微、不影响结果公正性的程序瑕疵,一般不构成撤销裁决的事由。只有当程序违法可能导致仲裁庭作出不公正裁决时,人民法院才会据此撤销仲裁裁决。

52.以“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申请撤销裁决,需满足哪些要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该证据由对方当事人实际控制且存在故意隐瞒的行为;该证据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具有关键作用;因该隐瞒行为导致裁决结果存在实质性错误。

53.人民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

54.人民法院在撤销裁决程序中,可否审查仲裁裁决的实体内容?

不可以。仲裁司法监督原则上限于程序监督,人民法院一般不审查仲裁裁决的实体处理结果是否正确。

55.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通过何种途径救济?

当事人可以根据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6.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裁定,当事人可否上诉?

不可以。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57.重新仲裁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存在可通过重新仲裁予以补正的程序瑕疵,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撤销裁决程序相应中止。

58.重新仲裁作出的裁决,法律性质如何?

重新仲裁作出的裁决是对原裁决的替代,属于新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对该裁决不服的,仍可依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

59.2024年修订的《仲裁法》是否统一了撤销与不予执行的审查事由?

针对国内仲裁裁决,新法已统一撤销与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解决了旧法下双重审查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仍限于程序审查,与国内裁决的审查标准存在差异。

60.当事人以相同事由先后申请撤销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撤销裁决程序中被驳回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61.一方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执行程序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撤销裁决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62.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如何救济?

当事人可以根据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不予执行理由属于可弥补的程序瑕疵,仲裁庭可依据人民法院的通知重新仲裁。

 

第八部分  仲裁裁决的执行

 

63.对方不履行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能到法院申请执行吗?

如果对方不履行生效仲裁文书的义务,在国内,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与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国际上,仲裁裁决书也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依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及其他相关国际条约直接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4.仲裁裁决应当向哪一级法院申请执行?域外如何执行?

如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如申请外国法院执行,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缔约国家范围内,可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并按其要求提交执行申请书并附具仲裁协议和裁决书的正本及其相关的译本等证明文件。

65.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时效规则如何适用?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关于执行时效的一般规定,时效期间为二年,自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间可以依法中断、中止。

66.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九部分  商事仲裁风险防控

 

67.全领域商事仲裁风险防控的核心原则是什么?

仲裁机构约定明确唯一,仲裁程序权利正当行使,案件证据材料规范留存,严格遵守各项法定期限,避免出现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重大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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